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70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利高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利高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