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32號原告 鄭志鵬 (兼 鄭清海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鄭枝玉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偉 律師
邱奕澄 律師被告 林天福
林鴻麟 林禎助 林壽宗 林壽山 林建一 (即 林玉麟 之承受訴訟人) 林莉莉 (即林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林莉娟 (即林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林莉馨 (即林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邦 林建彰 鄭竹雄 鄭炎崑 鄭文魁 鄭玉春 鄭永鑫 鄭俊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鄭文魁被告 林堃楷
林施麗珠 林才甲 林大恭 林淑美 林淑月 林妤恬林淑茹 林雅惠林進發 之遺產管理人 林茂榮 林志榮張福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滄堃 被告 鄭李邁 (兼 鄭鴻銘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鄭振旺 被告 林逸鴻
林進益 林逸庭 林國演 林哲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秀桂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鴻麟被告 鄭淑華 (兼 鄭清煙鄭霧鄭枝水 之承當訴訟人)
林堃淼 林金明 林榮圖 林偉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洲 被告 鄭運和
鄭名振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錫欽 被告 鄭名峯
鄭振昌 鄭柏村 黃美蓮 (即 鄭吉成 之承受訴訟人) 呂金英 鄭坤川 鄭坤圳 鄭鴻志 鄭鴻謨 鄭秋德 鄭字騫 鄭秋澈 鄭鴻文 鄭名容 邱永棋 林進興 鄭家盈 (即 鄭謙信鄭謙墩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被告林玉麟死亡,原告聲明未就此部分為繼承登記之聲明,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林玉麟已於訴訟繫屬後之106年9月26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如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應追加林玉麟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三、被告鄭吉成於105年10月5日死亡,本件土地已由繼承人黃美蓮辦妥繼承登記,是本件鄭吉成部分由黃美蓮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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