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
        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益
  送達代收人  吳鑑洲
  被   告 好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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