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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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竹東鎮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范明煥 上列原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環署訴字第10700806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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