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衍妮
謝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