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肆佰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抗字第123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後,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93年度重國字第1號判決受救助人即原告部分勝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判決駁回受救助人即原告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號裁定駁回受救助人即原告之上訴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負擔,此均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原告在第一、二、三審暫免交之訴訟費用為: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2,104元;㈡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49,260元;㈢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774,360元;㈣第三審裁判費1,732,201元,共新台幣4,187,925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