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205號
原告 張欽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