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壬貴 法定代理人 黃建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耀輝 等2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 徐耀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