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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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號上訴人 黃茹儀 被上訴人紋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莉蓉 上訴人因105年度簡字第6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一百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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