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91號原告 謝鳳梅 被告 黃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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