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623號聲請人鋐霖配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確認本件相對人係僅「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抑
或係「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及「 張九升 」?㈡如相對人僅「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請補繳聲請費新
台幣1,000元;如相對人係「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及「張九升」,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㈢補正「瑁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