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經抗告人黃健治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原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1項第1、2款、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九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固於105年3月2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先行提出「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之書狀,惟迄今未補提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於法未合,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又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5年3月7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補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松鈞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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