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甲○○因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K受刑人 姚衞華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1│連毒│有褫││││││││││2│續品│期奪││台│0│台│5││同│同││0│販│徒公│間│中│偵6│中│訴8│98│││9│2│賣│刑權││地│9│地│1│││││執│一│九六││檢│9│院│1││上│上│││級│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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