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5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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