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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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 律師
楊擴擧 律師 廖克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劉嶽承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