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45號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己○○聲請人庚○○聲請人乙○○
樓之5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5兼法定代理辛○○人樓之5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仍應通知第三順位中之 陳良杰陳重助陳銘德陳錄傳 (依戶籍謄本住址通知,提出通知書或存證信函)中華民國96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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