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馬光佑
馬家慧 馬家琪 陳金星 梁連治 被告 黃世宏
陳曉薇 (即 陳瑞東 之繼承人) 陳浩偉 (即陳瑞東之繼承人) 陳智偉 (即陳瑞東之繼承人)漢華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褚斌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但書所謂「聲請」,法無明定格式,自應從寬解釋。
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就被告黃世宏所涉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就 陳東瑞 所涉之部分,陳瑞東雖於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死亡,而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經原告等人表示將之一併移交本院民事庭,此有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
2號案件104年4月20日之審判筆錄可稽,參前規定及說明,應認符合該條項但書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全部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第22
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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