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凱婷張順清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連春 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張凱婷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葉連春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應於被繼承人張順清之管遺產理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凱婷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葉連春即張順清之遺產管理人應於被繼承人張順清之遺產管理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被繼承人張順清之遺產管理範圍內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