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元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元豪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戶籍地在戶政事務所,租屋處已未居住,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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