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淑婷與其夫 林遠橋 (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 章家瑞 是舊識; 李居道 (已歿,另為公訴不受理)則因友人 羅婉婷 與章家瑞有金錢糾紛,李居道向章家瑞索取羅婉婷因借款簽發之本票多次遭拒,為此心生不滿。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晚間,李居道以有事欲與章家瑞商談,要求林遠橋駕車搭載其前往章家瑞住處,適因林遠橋早已懷疑章家瑞與被告間存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欲向章家瑞究明原委,故而應允,並駕車搭載李居道及被告前往章家瑞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住處,同時通知友人陳薪安(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另行駕車前往章家瑞住處會合。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林遠橋駕車抵達章家瑞上址住處外之巷道,由李居道及被告先行下車,林遠橋則駕車至附近停放,停妥後隨後步行前往章家瑞住處,並與被告一同大聲喊叫章家瑞之名,李居道則在旁等候,見章家瑞始終未出現,李居道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詳方式丟砸章家瑞住處大門之玻璃門,玻璃門因而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章家瑞;被告見狀,唯恐章家瑞返家後調閱監視器發現其有陪同李居道到場一事,萌生毀損之犯意,徒手拉扯架設在章家瑞屋外之監視器鏡頭,用力拔取鏡頭後即隨手棄置在附近某自小客車車底,迄未尋獲而足生損害於章家瑞。嗣因向章家瑞承租上址住處2樓之房客 李合洪 在屋內聽聞林遠橋、被告在屋外喊叫聲及玻璃門碎裂聲,下樓查看後旋通知章家瑞,迨章家瑞返家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吳淑婷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1至12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