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5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居道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李居道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居道則因友人 羅婉婷 與 章家瑞 有金錢糾紛,李居道向章家瑞索取羅婉婷因借款簽發之本票多次遭拒,為此心生不滿;被告 吳淑婷 (被訴犯毀損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與其夫 林遠橋 (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章家瑞是舊識。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晚間,李居道以有事欲與章家瑞商談,要求林遠橋駕車搭載其前往章家瑞住處,適因林遠橋早已懷疑章家瑞與吳淑婷間存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欲向章家瑞究明原委,故而應允,並駕車搭載李居道及吳淑婷前往章家瑞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住處,同時通知友人 陳薪安 (所涉毀損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另行駕車前往章家瑞住處會合。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林遠橋駕車抵達章家瑞上址住處外之巷道,由李居道及吳淑婷先行下車,林遠橋則駕車至附近停放,停妥後隨後步行前往章家瑞住處,並與吳淑婷一同大聲喊叫章家瑞之名,李居道則在旁等候,見章家瑞始終未出現,李居道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詳方式丟砸章家瑞住處大門之玻璃門,玻璃門因而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章家瑞;吳淑婷見狀,唯恐章家瑞返家後調閱監視器發現其有陪同李居道到場一事,萌生毀損之犯意,徒手拉扯架設在章家瑞屋外之監視器鏡頭,用力拔取鏡頭後即隨手棄置在附近某自小客車車底,迄未尋獲而足生損害於章家瑞。嗣因向章家瑞承租上址住處2樓之房客 李合洪 在屋內聽聞林遠橋、吳淑婷在屋外喊叫聲及玻璃門碎裂聲,下樓查看後旋通知章家瑞,迨章家瑞返家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李居道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居道業於106年10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李居道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