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李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年
6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0月15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7年10月13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
107年10月15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慧慧┌─────────────────────────────┐│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01│太平洋電線電纜│70ND-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2│同上│77ND-0000000-0│1│1,000││├─┼───────┼─────────┼──┼───┼──┤│03│同上│79ND-0000000-0│1│1,000││├─┼───────┼─────────┼──┼───┼──┤│04│同上│80ND-0000000-0│1│1,000││├─┼───────┼─────────┼──┼───┼──┤│05│同上│82ND-0000000-0│1│1,000││├─┼───────┼─────────┼──┼───┼──┤│06│同上│82ND-0000000-0│1│1,000││├─┼───────┼─────────┼──┼───┼──┤│07│同上│87ND-0000000-0│1│1,000││├─┼───────┼─────────┼──┼───┼──┤│08│同上│89ND-0000000-0│1│1,000││├─┼───────┼─────────┼──┼───┼──┤│09│同上│83NX-0000000-0│1│53││├─┼───────┼─────────┼──┼───┼──┤│10│同上│84NX-0000000-0│1│605││├─┼───────┼─────────┼──┼───┼──┤│11│同上│85NX-0000000-0│1│342││├─┼───────┼─────────┼──┼───┼──┤│12│同上│85NX-0000000-0│1│323││├─┼───────┼─────────┼──┼───┼──┤│13│同上│86NX-0000000-0│1│677││├─┼───────┼─────────┼──┼───┼──┤│14│同上│86NX-0000000-0│1│55││├─┼───────┼─────────┼──┼───┼──┤│15│同上│87NX-0000000-0│1│772││├─┼───────┼─────────┼──┼───┼──┤│16│同上│89NX-0000000-0│1│173││├─┼───────┼─────────┼──┼───┼──┤│17│同上│89NX-0000000-0│1│153││├─┼───────┼─────────┼──┼───┼──┤│18│同上│90NX-0000000-0│1│334││├─┼───────┼─────────┼──┼───┼──┤│19│同上│91NX-0000000-0│1│513││├─┼───────┼─────────┼──┼───┼──┤│20│同上│91NX-0000000-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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