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六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路口,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甲○○發生衝突,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先徒手砸毀當時由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玻璃晴雨窗,復又以腳踢該自用小客車右前座車門,致使該車輛喪失防避風雨之效用及受有右前座車門鈑金凹陷之損害,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因認被告乙○○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犯毀棄損壞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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