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90號聲請人乙○○
號4樓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為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大公司)之董事,然僅係單純投資,對公司財務資料掌握有限,致未能於民國97年7月31日內完成清算,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8月1日聲報就任友大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然因友大公司清算事務未能如期於6個月內終結,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97年7月31日之事實,有本97年度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185號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對公司財務資料掌握有限,無法於6個月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聲請延展,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7年8月1日起展延6個月至98年1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