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71號自訴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鄭採英 被告 施劍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駁回其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