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4號債權人其東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債務人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支付日期)■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