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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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柯懿真
陳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許美茹 ││92年8月6日││2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