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國字第1號聲請人A男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法定代理人 劉世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