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黃文潭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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