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298號債權人福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裕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洋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林洋銘系法定代理人抑或債務人如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補正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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