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原名許慶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72號),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原名許慶宗)」,另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之年籍資料則應更正為:「乙○○(原名許慶宗)、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
理由
一、受刑人乙○○(原名許慶宗)因涉犯竊盜案件,於民國94年
5月26日上午9時45分許為警查獲後,於警詢及偵查中皆冒用「甲○○」之名應訊,嗣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則以94壢簡字第1882號判處甲○○共同竊盜,處拘役50日確定,惟嗣因發現甲○○係遭被告乙○○冒名應訊,再經本院就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定將關於「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原名許慶宗)」等情,此經本院調取94年度壢簡字第1882號刑事卷宗閱明屬實。
二、又本院於96年10月1日以96聲減字第6200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亦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