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憂鬱症發病失去理智,才會為本案犯行,且被告之母親已八十三歲,因被告在押,只能委託罹患乳癌第三期之被告妹妹照顧,被告憂心重重,請法院體恤上情,准被告交保,以便克盡孝道及對被害人等為金錢賠償云云。
二、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殺人未遂重罪及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因與妻子 林路佳 之婚姻關係不睦,憤而為本案犯行,則被告恐有反覆傷害林路佳之家人(即本案被害人等)之虞,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在案。本案雖業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審酌被告係因與其妻林路佳之婚姻不睦,遭林路佳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及提起離婚訴訟,心有不甘,才憤而犯下本案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殺人未遂、傷害等犯行,則在被告與林路佳之離婚訴訟未有確定結果或被告同意離婚前,被告之情緒應難以平復,且本院囑託醫療院所為被告施以精神鑑定結果,亦認依被告過去之行為模式,若未改變或接受治療,可能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見本院卷第二○五之五至二○五之八頁慈惠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足認被告如交保在外,恐有再犯之虞,故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蔡盈貞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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