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今再為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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