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傷害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及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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