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專業全民英
  檢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6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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