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吳謝英
訴訟代理人  吳國章
       蔡豐徽 律師
被   告  譚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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