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吳謝英
訴訟代理人 吳國章
蔡豐徽 律師
被 告 譚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吳謝英
訴訟代理人 吳國章
蔡豐徽 律師
被 告 譚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