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敦翔被告鄭鶴言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第4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楊敦翔、 盧湛學 告訴被告鄭鶴言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鄭鶴言告訴被告楊敦翔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鄭鶴言、楊敦翔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敦翔、盧湛學撤回其被告鄭鶴言之刑事告訴、告訴人鄭鶴言撤回其對被告楊敦翔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