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濮寶麟 相對人即債權人 楊淑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名下機車因屬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爰不予處分,合先敘明。至於其他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與股票之等值金額,以及存款等共計新台幣(下同)179,674元,債務人已繳納案款入庫以代替變價,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