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 曾來欽 被告 曾來旺
蔡曾來春 曾來富 曾來福 曾麗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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