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和興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5,7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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