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1,640元(即臺東縣○○鄉○○段○○○○號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元×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
地之面積12平方公尺=11,64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