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9號上訴人 梁新男 被上訴人 盧政昌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3,1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