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北簡字第13094號
原 告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君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130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夢蓮
通 譯 王柔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貳拾
柒萬叁仟陸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4月18日與伊訂立信用卡契約,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如數給付之判決。被告則以:伊對原
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但因伊工作不穩定,每月工作收入約
新臺幣(下同)25,000元,生活支出約15,000元,剩下的要
償還給包含原告在內之16家債權銀行,目前沒有聲請更生或
清算等語,資為辯解。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堪信為真。雖被告辯稱現已無力償還云云,縱令是實,亦
僅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況被告
不僅迄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亦未就本件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償還方案
,本院實無從斟酌並命為分期履行之判決。是被告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因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