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9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98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
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