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21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