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6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英郎
侯順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對被告97年4月23日
(23日向本院提出,但書狀上記載24日)答辯狀應於5日內具狀
表示意見,繕本並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