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丁○○
乙○○丙○○辛○○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庚○○○、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丁○○方面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68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312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乙○○方面核定為新台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68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32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丙○○方面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66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34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辛○○方面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66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34元。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戊○○○方面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66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34元。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甲○○○方面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66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34元。
(七)提出準備書狀六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