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陳凱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6月9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6724195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裕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10日23時許。
(二)地點:雅虎拍賣網站網頁。
(三)行為:未經合法許可,在拍賣網頁張貼販賣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警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雅虎拍賣網頁截圖。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次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亦有明定。
四、查:被移送人未經許可,於雅虎拍賣網頁上刊登販賣「三節
伸縮棍」之訊息乙情,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被移送人
雖稱不知販賣三節伸縮棍須經許可云云。惟:被移送人於前
開網頁所刊登販賣之三節伸縮棍,係屬行政院95年5月30日
行政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核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
類及規格表」之警棍,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非經內
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自
屬公告查禁之器械,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未領得內政部許可販
賣證明文件於網路上公開販售警械之事實。至被移送人所稱
不諳法令,不知販賣伸縮棍須經許可云云,則不能以不知法
令而主張免罰,本件仍應依法處罰。從而,移送機關以被移
送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罰,洵
屬有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行為之動機、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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