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王錦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
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