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